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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手续费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办]字[2003]1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24 | 生效日期:2003-03-24 |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通过我局和各区县物价局的共同努力,全市共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155453959.59元,(不含缴税1615015.31元)年底前已全额上缴国库。2002年,用于返还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手续费已拨500万元,还差1794447.54元。另外,2002年12月份区县代征收的地建费,已于今年3月份汇交我局,共计14006724.09元。我局也已如数上缴财政,这部分返还款为611324.95元,两项合计2405772.49元。按规定今年将不再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特申请财政局将手续费余款拨付我局,以便按规定返还各征收单位和各区县物价局。
妥否,请函复。
附件:
1、2002年各区县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汇总表(略)
2、2002年返还汇总表(略)
3、2002年缴税表(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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