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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申请2002年度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奖励经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办]字[2003]1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2003-04-08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度,在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市、区县物价部门克服困难,超额完成了全年1.38亿元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计划,实际征收1.71亿元(含161.5万元税),超额完成3307.6万元。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收费项目。为做到使该项工作善始善终,对十年来为我市征收工作做出贡献的各区县物价局和有关部门进行奖励,我们拟于2003年4月召开全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2002年度工作表彰会议,核查取消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并发放奖励款。就上述内容我局于今年3月向市政府申请专项奖励经费323.5万元。范伯元副市长于4月4日批示“同意”。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内容,特向你局申请2002年度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奖励经费323.5万元,同时对财政局十年来,在我市开展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中,所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妥否,请函复。

附件:关于二00二年度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计划完成奖及超额奖的请示(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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