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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预算监督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2003-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兴区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根据《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本级预算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本级预算草案;监督区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的变更、调整和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承担预算监督的具体工作,对区级和区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等进行预先审查。
  财经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在要求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区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第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本办法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区级和区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区政府及区财政部门负责人要到会对预算草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和区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区财政部门应当于12月上旬将区级和区本级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委员会预先审查。
  财经委员会进行预先审查时,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区审计局列席会议,参与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和区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听取区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发展计划、税务等部门应当于12月上旬,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 北京市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区政府指导性意见;
  (二) 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1. 预算编制基本情况表;
  2. 预算编制口径的说明;
  3. 党政机构运转经费的说明;
  4. 事业发展经费的说明;
  5. 当年重点建设和支出项目的说明;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 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 区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 本年度区级和区本级税收计划;
  (六) 区本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 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及其重点项目支出安排情况;
  (八) 政府采购计划;
  (九) 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政府性主要建设项目;
  (十) 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和区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 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 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安排情况;
  (五) 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 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 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 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九) 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和区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会议后10日内,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本级预算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区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区本级预算单位应当自区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的30日内,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及其他资金安排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区政府应当及时将区本级预算以及各镇政府报送的预算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 为实现预算采取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 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区本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 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 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八) 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 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区审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上旬向财经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财经委员会应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其他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以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帐目等有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政府应责成审计部门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变更、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区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变更原批准预算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区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变更方案的有关情况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确需在预算科目之间进行资金调剂,区财政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财经委员会说明。
  区本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区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10月31日前审查批准区本级预算变更、调整方案,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区本级预算变更、调整的初步方案于10月上旬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财政部门及时编制区级和区本级决算草案,于5月31日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于5月中旬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和区本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和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区级和区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区审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区级和区本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 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 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 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五) 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 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七) 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 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九) 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必须在5月上旬分别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听取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时,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时,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做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供审议参考。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区本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区审计部门对区级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区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本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和各镇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财经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条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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