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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税[2003]52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3-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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