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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价发[2000]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08 | 生效日期:2000-03-08 |
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现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1、房地产转让,按照成交价的1%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免缴交易手续费;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按照成交价的0.5%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
2、房屋租赁,按照租金的1%缴纳,由租赁双方平均承担。
3、房屋典当,按照典价的1%缴纳,由典当双方平均承担。
4、房地产抵押,个人购买住房抵押,按宗收取,每宗不得超过200元;其它抵押按抵押款0.3%缴纳,由抵押人承担。
5、房屋不等价交换部分,按照差价的1%缴纳,由交换换双方平均承担。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二、执行时间
新公布的收费标准从二OOO年三月八日起执行。
三、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收到文件后,须到当地物价局、财政局(市内四区到市物价局、财政局) 变更或更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00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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