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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胸牌及工作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市政办[2000]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昌市党发[2000]9号《关于印发〈昌吉市“三讲教育”边整边改初步整改意见〉的通知》精神,整顿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树立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市人民政府决定,机关工作人员须统一佩带胸牌,持工作证上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胸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由市政府办分室负责胸牌、工作证的制发工作,2000年5月1日统一挂牌上岗。
三、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抽专门人员负责,向市政办 报送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资料(见附表)及免冠一寸彩照二张,(照片为红底,背面注明姓名、性别,并注明在该单位报送名单中的序号),以保证工作人员个人资料的准确无误。
附表: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资料表(略)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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