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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1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2000-09-01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经第九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主席办公会审定(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九届第34期])同意,决定对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及艺术院校(含综合性院校艺术类专业)学费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学费
  1、农、林、民族、师范专业及其他专业定向生学费为: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
  2、非农、林、民族、师范专业及非定向生学费为:每生每年平均3200元。

  二、艺术院校学费(含综合性院校艺术类专业、不含成人、职业院校艺术类专业)
  1、本科、专科:
  (1)表演专业(含美术、声乐、节目主持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
  (2)其他专业(含师范):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7000元。
  2、中专:
  (1)表演专业(含美术、声乐、节目主持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其他专业(含师范):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普通高校学费在不突破平均学费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划分分档学费收费标准,但各校收费总水平按新生招生人数加权平均后,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各专业生均学费标准。

  四、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各院校可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标准。

  五、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在执行前需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各专业学费标准一经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办学情况变化,需重新划分(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应重新报批。

  六、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后,应从严控制代收费项目,严格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除课本费外,不得强制代购或收取住宿生活用品、用具费、劳动工具费、疫苗费、校服费、治安费、卫生费等。

  七、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各院校接到本通知后,请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一九九九年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原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请各院校及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工作,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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