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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0-03-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联谊)欺诈上市及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现已查明,在大庆联谊股票发行上市时,为大庆联谊股票发行上市提供审计的哈尔滨会计师事务琐具了虚假审计意见书。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李岩清、李丛艳。
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为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出具审计意见的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1997年会计记录时未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未能作到勤勉尽责,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书。
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危
二、处罚决定
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一)对哈尔滨会计师事务甩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5万元,并罚款65万元;
(二)撤消注册会计师李岩清、李丛艳的证券业务资格;
(三)对在1997年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付晓明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裕
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及付晓明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及李岩清、李丛艳、付晓明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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