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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闽侯县殡仪服务站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榕价费字[2000]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2000-04-10
 

闽侯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侯价(2000)16号)收悉。为加强殡葬管理,加快殡葬改革,推进火化推广工作的深入开展,你县民政局成立了殡葬服务站(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殡葬提供有偿服务。根据《省物委、财政厅转发关于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闽价(1993)费字39号)规定,本着保本原则,经研究暂定你县殡仪服务站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运尸费300元/车次;
  二、接尸费80元/具。
  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时间自2000年4月10日起至2001年4月10日止。收费单位应到闽侯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管理按你县财政局规定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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