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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工字[2000]1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1 | 生效日期:2000-04-11 |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91号)精神,经研究,对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生产用电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属化工部重点氯碱生产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符合计价格[2000]9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电价条件,为此,决定对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
二、对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生产用电,2000年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
三、2000年已收取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生产用电电建基金,用于抵减该公司4月份应交电费。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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