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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通信联[200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6 | 生效日期:2008-02-26 |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调整的各项工作,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确因技术原因不能于2008年3月1日按期调整资费的,须报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批准。
二、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调整的实施方案要按照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2月27日前报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备案和审批。
三、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按规定,在各营业场所醒目处公布调整后的资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用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运营企业资费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8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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