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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卫规财[2008]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8 | 生效日期:2008-02-28 |
各设区市卫生局、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卫生部《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8〕1号)的规定,为加强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统筹国内和国(境)外资金发展卫生事业,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北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
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统筹国内和国(境)外资金发展卫生事业,根据卫生部《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项目资金是指《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接受的合作资金、贷款、赠款、无偿援助以及与之配套的资金。
第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政府预算资金统一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和资源浪费。
(二)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准确反映国际合作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三)遵守协议,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认真组织国际合作项目实施,保证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四)注重效益,加强监督。建立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财务条款要求,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状况,选用以下管理方式:
(一)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管理。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核算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设置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岗位。
(二)项目单位委派专人管理。项目单位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国际合作项目时,需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选派符合要求的专职会计人员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配备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担任国际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应保持财会管理人员在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期间相对稳定;财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职责和基本任务
第七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全程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立项、评估,编制及审查预算,制定并执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中的有关财务条款,参加招标采购工作,及时办理国际合作项目款项收支核算,对贷款资金做好债务分割并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分析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评估、验收和移交等。
第八条 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项目单位预算编报程序,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项目单位预算统一申报。
第九条 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中相关的财务条款和现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组织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提款和报账工作,对贷款资金要送同级债务代表人签章后方可办理。正确划分合格与不合格的费用支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财务条款,建立健全国际合作项目内部财务控制等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国际合作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国际合作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项目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要求,对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并根据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核算:
(一)用于完成专项工作,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纳入项目单位“拨入专款-国际合作项目”,按项目明细核算;
(二)未限定用途的赠款、无偿援助资金,纳入项目单位“其他收入-国际合作资金”核算;
(三)贷款资金纳入项目单位“借入款项”或“长期借款”,按项目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设置和使用明细会计科目,每个国际合作项目使用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 对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和审批的年度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执行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协议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单位参照现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方案,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按现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开支与国际合作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严禁虚列、套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外汇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严格执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要求,必须开设银行账户的,按照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赠款资金提款报账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项目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工作按照《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的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6]12号)与《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世字[1996]6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项目赠款资金的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8号)以及与国际合作组织签署的赠款协议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国际合作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除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有特殊要求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使用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期间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依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在项目执行期内不得挪用,严禁变卖。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编制交付使用资产目录,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项目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报告及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建立项目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提供方和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内部实行分级核算的,年末应将项目单位的报表进行汇总,汇总时应将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项目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报送的报表应依次编号,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项目单位名称、地址、项目开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编制日期等,并由项目单位领导、项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报出的财务报表应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会计政策
二、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解释
三、重要事项揭示:包括承诺事项、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
四、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招标采购支付情况
5、贷款资金的还贷准备金资金来源和保管情况
6、偿还贷款情况
7、汇率与汇率风险损益情况
五、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束,项目单位要对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办理项目资金结算,进行财务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提供方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其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国际合作项目监督检查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国际合作项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项目资金提供方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账目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国际合作项目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的项目单位,责令其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对拖欠、滞留、挪用、虚列、套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或挂靠社团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其他机构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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