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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确保上市公司统计年报及时全面准确上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统字[2008]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21 生效日期:2008-0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最近有不少地方来函来电反映,一些上市公司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以下简称证监会《通知》)为由,拒绝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年报。经我局与中国证监会沟通确认,证监会《通知》中关于上市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规定,目的在于要求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公正地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而不是让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法定统计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只有最后期限和最低内容的要求,并没有限制上市公司提前披露或增加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向政府部门报送资料的法定义务,同时向社会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服从于向政府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的时间和内容,而不是相反。上市公司不得以证监会《通知》为由拒绝向政府部门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

  统计年报是根据国家决策和管理的需要,依据统计法制定的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为确保统计年报顺利上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上市公司宣传《统计法》和本通知精神,使其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年度统计报表,保证国家统计年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各级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对外提供。

  三、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统计年报工作的执法检查,对迟报、拒报统计年报等统计资料和违法泄露、滥用上市公司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统计局
2008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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