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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部分高等学校2002年新增(补报)专业学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2]1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30 | 生效日期:2002-05-30 |
各地(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 002]6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部分高等学校2002年新增(补报)专业学费标准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今年除制定2002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外,不再调整2001年学费。
二、部分高等学校2002年新增(补报)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本补充通知附表执行。
三、其他有关事宜按黔价费[2 002]178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补充通知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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