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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价格[2000]29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3-21 生效日期:2000-05-01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9〕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二、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安部门签发护照不得向申请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0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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