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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排污费审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环办[2000]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2000-03-31
 

 国家审计署决定,2000年开展排污费审计工作,重点审计国家直接考核的46个重点城市环保、财政部门1998、1999年度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并对重点企业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延伸审计。为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排污费审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费审计作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行为,理顺排污收费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环保队伍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要将排污费审计工作作为2000年的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保证排污费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审计部门取得联系,受检查的46个重点城市环保局要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要对1998、1999年的排污收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做好汇报。要认真做好排污收费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详实、准确的材料。对排污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也要如实向审计部门汇报。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认真加以落实。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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