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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使用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办价格[2000]20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00-03-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价费发[200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的规定,公路客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 发[1996]29 号)的规定,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0号)规定执行。

  二、公路站、点及公路配套设施建设是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属于公路建设的范畴,因此,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除用于公路建设外,也可以用于公路站、点及公路配套设施建设。

  三、鉴于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因此,对你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具体使用范围,由你区人民政府按上述原则确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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