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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广安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费[2003]9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11 生效日期:2003-04-11
 

广安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广安市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低价起步,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的原则,现将你市污水处理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广安市污水处理厂(在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直接排放污水进管网的单位及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对城市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25元;对其它经营单位按用量每吨收取0.35元。

  三、污水处理费由你市在收取水费时代为一并征收,按月拨付,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在建期间,污水处理费积累的国有资产,广安市价格部门应参与其监管,保证其安全和及时回收,并主要用于广安市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

  六、污水处理厂应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七、请你们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宣传并采取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对特困职工和居民的减免政策,确保排污收费的顺利实施。

  八、本通知自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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