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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费[2003]1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30 | 生效日期:2003-04-30 |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纪委、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10号令、23号令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审,是加强收费管理,查处乱收费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各地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切实实地做好收费年审工作。
二、收费年审所需工作经费,各地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76号)执行。其中对各级各类学校、医院收费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
三、学校、医院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是各级物价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各地物价部门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不能因免收年审费而放松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要加大收费管理力度,确保各项收费政策顺利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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