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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德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费[2003]1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2003-04-25
 

德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德阳市物价局《关于转报德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取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报告》(德市价费[2002]23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德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德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依法进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时,按以下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二、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一律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总额的0.5‰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对养路费投资的公路养护、改造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取质量监督费。

  三、对公路工程权限范围内的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四、质量监督费属财政性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购置检测仪器、设备、检测等监督工作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德阳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依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开展公路工程材料试验检测,其收费由德阳市物价局核定,作为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本文从2003年5月10日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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