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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典”疫情期间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电发[2003]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2003-05-09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
  最近,在防治“非典”的工作中,一些地方反映有关消毒、检验收费的问题,为加强收费管理,保证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3号)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布置和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在防治“非典”疫情期间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到防治“非典”的工作中去。认真研究疫情期间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妥善地处理好。

  二、严格收费纪律,在疫情期间,凡涉及防治“非典”工作的各种收费管理权限在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涉及疫情防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服务收费,要强化收费纪律,加强收费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新情况。

  三、对公共场所和运输工具的消毒和检验,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4月25号发出的川价电发(2003)12号电传要求,“各地、各部门在疫情期间对公共场所和运输工具的消毒和检验,不得收费”。

  四、对城乡居民和住所,以及其它涉及防治“非典”的强制性消毒、健康检查及因此出具消毒合格和检疫健康证明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对出入国境的按国家规定办。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工作,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严格查处,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各地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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