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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沈地税发[2003]4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2003-04-10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贯彻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财[1998]420号),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市局以《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为基础,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考虑到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等因素,经过调查测算和论证,综合多方意见,制定了《沈阳市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市内5区,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以及金融商贸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出租房屋均适用此标准。县(含县级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调查测算,制定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和适用的地区范围,于4月30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核定对象。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按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确定计税收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计税收入: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方法。本标准确定了出租房屋每平方米年租金收入的最低限额和适用的地区范围。各基层局在核定时可在此基础上,考虑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用途和新旧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四、凡将居民住宅出租仍用于居住的,每平方米年最低租金标准一至五等地段下浮一档执行,六等地段减半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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