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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3年本市新增就业岗位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府办[2002]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2003-04-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明确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的促进就业责任,努力增加就业,有效控制失业,完成2003年“新增40万就业岗位”这一市政府实事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3年本市新增就业岗位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新增就业岗位的考核指标
  (一)各区、县新增就业岗位指标和失业人数控制指标
  区、县新增就业岗位指标为34万,区县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指标为30.96万。
  (二)有关委、办、局新增就业岗位指标和净增就业岗位指标
  委、办、局新增就业岗位指标为6万;委、办、局净增就业岗位指标为-10.15万。

  二、新增就业岗位的考核统计  区、县新增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区县属单位、无主管部门单位、非正规就业和自由职业者。其中,无主管部门单位以经营地为准。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统计,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的实际人数为准。统计范围为200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就业并办理过用工登记,且2003年12月底仍在岗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本市从业人员。
  委、办、局新增岗位统计,以委、办、局所属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的实际人数为准。统计范围同上。
  区、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对各区、县净增就业岗位情况,各有关委、办、局完成净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国有企业减员规模情况,要按季度统计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年度净增就业岗位统计,按照原办法,由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工商局负责。统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监察等部门进行,有关数据经复核、检查,审定后公布。

上海市政府
200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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