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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3年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及反避税任务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国税浦所[2003]1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市局、区局2003年涉外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现将2003年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及反避税任务下达如下:

  一、关于对涉外企业按审计规程审计的实施 
  (一)涉外企业税务审计是指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对涉外企业实施税务审计,是涉外税务征收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税务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为积累实施《规程》经验,规范税务审计行为,区局决定自2003年起,将试行对部分涉外企业按《规程》实施税务审计的重点放在稽查局。各税务分局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市局的要求对部分涉外企业按《规程》实施税务审计。
  (二)稽查局税务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稽查局关于审计对象的确定,主要通过以下两条渠道予以落实:
  1.各分局筛选的审计对象。各分局在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一、二级评税筛选和日常征管中掌握的纳税异常的企业,尤其是经营和利润情况异常的企业,包括近年销售额上升幅度较大而利润未上升或未同步上升的企业、长期亏损且数额较大的企业、“两头在外”的企业、减免税结束后利润骤降的企业等,作为初步确定的审计对象,按沪浦税所[2003]11号文的要求报区局所得税处,由区局统一下达审计名单。
  2.稽查局确定的审计对象。稽查局可以在区局稽查处日常下达的税收检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企业,按《规程》规定和要求实施审计程序。
  (三)按《规程》要求进行税务审计工作量的要求。鉴于按《规程》要求实施涉外税务审计尚处于起步阶段,2003年稽查局按《规程》审计的户数不少于20户,各分局按《规程》审计的户数不少于3户。2003年12月20日前,稽查局、各分局应向区局所得税处报送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关于反避税工作 
  (一)自2003年起,对涉外企业的反避税工作的主要职责移浦东新区税务稽查局,各分局配合工作。
  (二)税务征收分局反避税工作职责。反避税工作职责转移后,各税务分局在反避税工作中仍有相当多的协助和配合任务,所以各分局原有的反避税兼职队伍不得撤销,继续从事反避税的配合支持工作,主要包括:
  1.避税嫌疑户的确定、内部立案工作。各分局仍应按照市局、区局的规定利用每年征管工作中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积累的资料,对避税嫌疑户进行筛选,确定反避税对象,并将有关资料在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通过区局所得税处,移交稽查局。各分局在确定避税嫌疑户后,应移交的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情况、主要的避税疑点、经局长室签署意见后的立案报告等。
  2.各分局近年来反避税已立案未结案的反避税工作。
  3.对以前年度和以后年度结案的反避税案例的跟踪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市局文件规定,对已结案的反避税案例要进行跟踪管理;对于2003年以后的反避税结案情况,由区局所得税处向分局返馈情况,并由各分局结合日常征管工作组织跟踪管理,并按期将情况书面报区局。
  4.其他涉及反避税的配合工作。
  (三)稽查局的反避税工作职责。除上述的对反避税对象的初步确定工作和反避税案例结案后的跟踪管理以外的反避税工作由稽查局负责,主要包括:
  1.反避税正式立案工作。稽查局按受各分局转来的避税嫌疑户资料后,应综合分析,如有必要可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正式确定调查审计对象,并办理正式立案手续。
  2.对调查审计对象的审计、核查工作。
  3.与外商的谈判与确定调整额、补税工作。
  4.市局下达的反避税协查、全国联查案例的审计、核查、结案工作。
  5.反避税的结案及与之相关工作。
  (四)2003年度反避税的主要工作。
  1.根据沪国税浦所[2003]11号文的要求,在6月底前各分局应以正式行文形式(以密件)上报2003年新确定的避税嫌疑户1户(二分局2户),并报送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情况、主要避税疑点及经局长室签署意见后的立案报告。
  2.各分局应在6月底前,以密件形式将分局外资企业的关联交易概况、包括外资企业中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户数(户名)、跨国公司户数及行业分布,并提供近年(2000~2002年)来关联交易占销售额比例较大并关联交易额较大(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名单、关联销售额情况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3.稽查局应于年度内结案的反避税案例为5户,各分局应于年内结案的户为2003年度以前已立案尚未结案的反避税户数、市局下达的协查、联查的尚未结案的反避税户数(其中二分局、三分局各1户,外高桥2户);各分局、稽查局应于12月20日前将结案报送区局所得税处(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指标待市局明确后下达)。各分局在上报结案报告的同时,应报送对以前年度已结案的反避税对象的跟踪管理情况。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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