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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府办[2008]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必要性
  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是建设法制政府、廉洁政府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能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自觉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及宏观调控贯彻落实方面的作用,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行年审制
  (一)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实行预算管理的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二)审计时间。从2008年起,各部门或单位要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对上述审计对象上一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同时将审计报告送市审计局备案。
  (三)审计组织形式。
  市属各部门或单位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原则上由各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审计,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市审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不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将作为重点抽审对象。
  (四)审计重点内容。
  1、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会计期间各项资产、负债、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4、专项资金、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与效果。
  5、重大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廉政建设规定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审计结果的运用。
  为避免重复审计,各部门或单位组织的审计,符合审计质量要求的,市审计局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充分利用其审计成果,自行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组织审计期间所查出的问题已自行纠正的,市审计局一般不再处理。

  三、审计要求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各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特别是下属单位较多、资金量大的部门,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足配强专职审计人员;其他部门和事业组织也应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设立机构,配备人员;未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二)确保工作质量。
  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应根据市审计局和本单位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或单位要将内部审计列入工作计划,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及时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定期研究审计工作,优化内部审计的工作环境,帮助内部审计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审计局要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业务质量等方面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助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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