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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8年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发改社会[2008]1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19 生效日期:2016-12-11
 

永定县、南靖县、华安县发改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08]65号文安排福建土楼中央预算内投资1490万元(其中,永定县520万元、南靖县500万元、华安县470万元详见附件),现转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二、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三、要严格保证所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

  四、为确保文物安全,凡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或核心申报区)、建设控制地带(或缓冲区)的建设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履行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要按基建程序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发挥效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报送我委。

  附件:2008年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福建土楼(永定县、南靖县、华安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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