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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发改收费字[2008]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22 生效日期:2008-02-22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66号令)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开展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7]5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2007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收费许可证》年审的范围是全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承担收费职能的企业性质单位以及经营服务性单位。年审的内容详见市发展改革  委、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6]595号)。

  二、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收费单位应填报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见附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依据;

  3、已使用过的收费票据;

  4、准确反映2007年度收费收、支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次《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时间为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经审验合格并加盖审验单位印章的《收费许可证》继续有效。

  (一)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5月15日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1、本次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同时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继续按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开展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7]2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自查阶段(2008年3月1日-10日)。各收费单位要按照年审和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及支出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规定的要求填报年审资料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表。

  审验阶段(2008年3月11日-5月15日)。由收费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表审核、验收。

  (二)2008年5月16日至2008年6月15日进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各相关收费单位须持年审所需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

  (三)2008年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区、市、县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次《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在《收费许可证》年审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令收费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要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其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意见,财政主管部门可暂扣或吊销《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收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审的;

  2、收费单位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

  3、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

  乱收费的;

  4、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未及

  时办理变更手续而继续执行的;

  5、违犯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票据和税务发票的;

  6、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的。

  附: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此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wjj.dl.gov.cn/)

大连市其他机构
2008年02月2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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