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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经济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企[2008]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2 | 生效日期:2008-02-22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充分发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作用,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按国家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同时认真协调解决项目申报、节能量审核、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大力支持我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推进全市节能工作的开展。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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