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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关于禁止擅自设卡对过往(境)机动车辆收取防疫消毒费用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9 | 生效日期:2003-04-29 |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
根据各地情况反映,最近以来,我省一些地市和有关部门陆续建立了交通要道疫情检查站点,开展了疫情检查和消毒等工作,为阻断“非典”疫情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乱收、滥收消毒费和消毒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甚至有的只收费不消毒,借机敛财,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维护正常的价格(收费)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1 号、省政府晋政发[2002]16号通告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在公路上设立站卡收取相关费用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鉴于我省“非典”疫情发展情况,根据2003年4月26日省政府162号令关于“非典”防治有关规定,经市(地)政府批准可在公路上设立临时疫情检查站点,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不要过多过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设立站点。
二、经市(地)政府批准的临时疫情检查站点,对过往(境)机动车辆进行疫情检查消毒时要保证质量,强制消毒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不得对过往(境)机动车辆收取任何形式的消毒费用。临时疫情检查站点开展防非典,防治强制性消毒工作不属于用户委托防疫消毒服务范围,不得套用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防疫消毒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晋价费字[2003]114号)规定。
三、各级物价、财政、纠风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厉查处利用“非典”疫情,擅自设卡对过往(境)机动车辆收取防疫消毒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对顶风违纪、借机敛财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要利用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要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3去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遇到的问题随时报告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
山西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纠风办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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