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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重申我省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电字[200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2003-05-01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制止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3号)电报精神,现将我省防治“非典”消毒费用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各车站、机场、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物业小区等公共场所;各运输、公交、出租汽车等公司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强制性消毒工作,其消毒费用由各管理者、经营者负责或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向服务对象强制收取任何形式的消毒费。

  二、经市(地)政府批准的临时疫情检查站点,对过往(境)机动车辆进行疫情检查消毒的,应严格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关于禁止擅自设卡对过往(境)机动车辆收取防疫消毒费用的紧急通知》(晋价费字[2003]122号)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消毒费。

  三、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的专业消毒队伍接受用户委托消毒的,本着谁委托谁付费,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非典型性肺炎防治期间防疫消毒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晋价费字[2003]114号)规定执行,即:各类预防性消毒(含消毒剂)每立方米(平方米)最高不超过0.50元;各类疫源地消毒(含消毒剂)每立方米(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元。对于各级政府已安排专项资金的,不再收取消毒费。
  在防治“非典”期间,防疫消毒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适用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7]348号)和《关于山西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晋价费字[1999]111号)有关规定。

  四、对强制消毒已收取费用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力量进行清退;确实难以退还的,各级物价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各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防治“非典”消毒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切实加强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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