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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邮政局收取、拨付“收支差额”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国税函[2003]26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4-30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山西省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拨付“收支差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企业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山西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山西省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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