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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H型钢项目市与岚山办事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日政字[2003]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岚山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H型钢项目市与岚山办事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通知如下:

  一、H型钢项目是市级引进的企业,按照市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定为市级企业。

  二、H型钢项目建设期间税收的划分。位于日照工业园内的工程建设形成的营业税税收,其地方分享部分市与岚山办事处按6∶4分成。其它位于市区内的工程建设(生活区)形成的营业税税收,全部为市级收入。

  三、H型钢项目建设用地租赁收入和土地出让形成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全部划为岚山办事处收入。

  四、H型钢项目投产后税收的划分。考虑到岚山办事处要承担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H型钢项目增值税返还企业后剩余部分市与岚山办事处按8∶2分成,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与岚山办事处按8∶2分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市与岚山办事处按4∶6分成,其他税种全部为市级收入。

  五、H型钢项目投产后,生产环节位于日照工业园,其各项管理收费上缴岚山办事处。

  六、H型钢项目建设期和投产后的税收征管,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负责。分成收入实行分级入库,不便于分级入库的收入,全部入市级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返还岚山办事处。

  七、市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到期后,市与岚山办事处的税收划分方案另行制定。

  八、对于岚山办事处因H型钢项目建设遇到的困难,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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