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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卫生厅关于防治“非典”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计收费[2003]4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5 | 生效日期:2003-04-25 |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对有关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采取了消毒措施。为规范消毒收费,经研究,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采取的强制性消毒措施,不准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各级财政相应负担。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邀请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消毒措施的,按省卫生厅、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治防疫收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卫计[1996]64号)的规定执行,即:房间消毒,每立方米0.10元;交通工具消毒,每辆车20.00--40.00元/次。
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青海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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