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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人民教育基金筹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平政发[2003]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保证教育投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石景山等区县设立人民教育基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03年人民教育基金筹集办法如下:
一、筹集办法:
1、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级别、职务、基础、工龄工资(或职称工资、津贴)之和的1%作为教育基金。
2、厂、矿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基础工资和工资补贴的1%作为教育基金。
3、离退休干部、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教育基金。
4、下岗职工和无业城镇居民免收教育基金。
二、具体规定:
1、2003年人民教育基金筹集以一月份工资为准,2003年7月底前将全年人民教育基金收齐,上缴区教育基金办公室。
2、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市属单位单独筹集,一次性上缴区教育基金办公室。
3、各委、办、局、公司除筹集本单位的教育基金外,要负责下属单位的筹集工作,筹齐后一并上缴区教育基金办公室。
4、各乡镇机关干部、职工筹集的教育基金留作本乡镇使用,由主管教育的乡镇长负责,用于本乡镇的教育事业。
5、根据市有关文件和《关于在乡镇统筹款中解决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通知》(平政发[1998]44号精神,农村不再筹集教育基金。
三、使用办法:
1、区教育基金办公室筹集的教育基金,用于全区发展教育事业,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资;各乡镇筹集的教育基金,用于本乡镇中小学、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资。
2、区教育基金办公室和乡镇教育基金办公室筹集教育基金工作,要主动接受区审计局审计、监督,每年由区审计局审计筹集和使用情况。
3、区教育基金办公室执行区教育基金委员会基金使用计划。
4、本办法由区教育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平谷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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