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发[2003]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18 生效日期:2003-05-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污染治理工作,保护城市水资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及《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自备水源情况,决定对我市自备水源用户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南宁市建设局是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主体,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南宁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自2003年5月1日起按取水量计征,征收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所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凡取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装备有效的计量设施(计量装置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否则按取水设备的铭牌及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作为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依据。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遵循“依法、及时、足额”的收费原则按月计征。取用自备水源用户当月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用户于次月10日前汇入市建设局的污水处理费财政专户,用户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所欠费总额1%的滞纳金。  收费人员在履行收费职责时,应当向被收费人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填写缴费卡,使用财政专用发票,否则缴费人可以拒缴。

  特此通知。

南宁市政府
2003年04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