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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地税发[2003]10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4-30 | 生效日期:2003-04-30 |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30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为区、县政府征收或代征的基金(费),不得超过《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以外的基金(费)项目。
二、各单位严格按照《基金目录》和《收费目录》中的基金(费)政策规定,做好征收或代征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基金(费)征收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市局要求加强对资金、票据的管理,努力完成基金(费)征收任务。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4月3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财综[2002]19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代征《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以外的基金项目。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征收、代收《基金目录》中的基金时,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苏财综[2002]195号 2002年12月30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精神,以及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对我省治乱减负工作的统一部署,我们对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28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我省现在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未列入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基金目录》公布以后,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在贯彻时,应对照《基金目录》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于《基金目录》中公布的基金项目,各地在办理转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按文件授权制定本地区收取标准的有关文件时,应结合贯彻《基金目录》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布,各地可采用单独列表或在《基金目录》中增加一列的办法;对于《基金目录》中不涉及本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公布时可剔除或注明“我市(县)不收”。除此以外,各地应保持《基金目录》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更改《基金目录》中的任何内容。
三、以后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严禁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四、各级财政部门将《基金目录》在本地区公布以后,应将具体贯彻情况逐级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贯彻情况应于2003年2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除报送正式文件外,应使用EXCEL附报软盘。
五、中央和省垂直部门对《基金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由省主管部门负责。
六、本《基金目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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