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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政文[2008]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6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4年,市政府印发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理顺区划调整后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新政〔2004〕75号),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市本级对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实行新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3年来,新体制运行平稳,进一步规范了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了各级政府支持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均实现了快速增长。为充分调动区级组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收入的积极性,深挖增收潜力,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壮大区级财力,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2007年各区“两税”实际上解数为基数,以后每年固定上解市财政。
二、以2007年各区实际缴入区级国库的“两税”收入数为基数,以后年度“两税”实际入库数超过基数部分,实行市与区3:7比例分享。
三、市对区级“两税”收入分别进行考核,对当年实际入库数小于2007年收入基数部分,按市与区分成比例相应扣减区级财力。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新政〔2004〕75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乡市政府
2008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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