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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石政发[200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2 | 生效日期:2008-03-01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有效改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市政府于2007年11月印发了《关于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址(石政发[2007]60号),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制度。该制度规定,将根据水质考核点位监测结果,每季度对超标的地区从年度财政资金中扣缴相应额度。为强化对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力度,充分体现考核的时效性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紧迫性,经研究决定,对该制度进行必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点流域水质控制指标,确定与地方财政挂钩的水质考核点位及水质考核指标(见附件)。水质考核点位和考核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由石家庄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调整。
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各水质考核点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
三、各水质考核点位的监测结果超标0.5倍(含)以下的,每次从年度财政资金中扣缴2万元;超标0.5倍以上、1倍(含)以下的,每次从年度财政资金中扣缴10万元;超标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每次从年度财政资金中扣缴20万元;超标2倍以上的,每次从年度财政资金中扣缴50万裕有两个以上点位超标的,按以上方法累计从年度财政资金中扣缴。
四、凡水质考核点位超标1倍以上的,市政府将责令有关县(市)、区政府说明原因,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对相关超标排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超标1.5倍以上的,市政府对有关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县(市)、区政府对相关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整顿。
五、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监测结果汇总,并确定扣缴资金数额,交由市财政局实施。由市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从有关县(市)、区财政资金中直接扣缴,列入市级环保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监测监控等工作。
六、按照《石家庄市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由石家庄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得分第一名的,奖励20万元;年度考核得分第二名的,奖励10万元;年度考核得分第三名的,奖励5万裕
七、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政府《关于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址(石政发[2007]60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量化考核点位及考核指标 (略)
石家庄市政府
2008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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