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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内协发[2003]20号附件2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12 生效日期:2003-0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0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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