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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泸市府发[2003]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市分行《关于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了促进我市商品粮油结构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充分发挥粮食购销企业的龙头作用,带动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发展生产,提高种粮效益,特提出我市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加工能力。年加工能力在7500吨以上。
  (二)仓储设施。仓储规模在5000吨以上,有完善的检、化验设备。
  (三)订单收购。落实粮油订单面积超过1万亩,订单收购粮油在3000吨以上。
  (四)粮油品牌。拥有注册粮油品牌,产品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经营量。年经营粮油在1万吨以上。
  (六)经济效益。上年度无亏损,本年度盈利10万元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贴息扶持
  对新建、扩建、技改粮油加工设施投资提供贴息,贴息标准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期限为3年。
  (二)获得品牌称号给奖
  获得无公害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8万元。
  获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国家“放心粮油”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确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享受有关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三、通过扶持,企业应达到的目标
  (一)订单规模扩大,产业化程度提高。通过扶持,企业订单规模要逐年扩大,第二年,订单面积达到2万亩,订单收购粮油6000吨;第三年,订单面积达到3万亩,订单收购粮油9000吨。通过扶持,订单收购、加工增值、开拓市场,形成产、购、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格局。
  (二)具有主导品种,形成特色品牌。产品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市场销售情况良好,市场占有率提高,粮油销售量年递增30%以上。
  (三)带动作用增强,农民收入增加。企业通过带动农民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实行优质优价和订单收购,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利润逐年上升。第二年,企业实现利润达到20万元;第三年,企业实现利润达到30万元。

  四、扶持期限
  企业经申报批准后,享受三年的政策扶持,在三年扶持期内,一年一评定,对工作不力、成效不佳达不到上述目标的予以淘汰,终止扶持。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龙头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区粮食、财政、农发行审核后,转报市粮食、财政、农发行审批,确定为市级扶持的龙头企业。
  (二)申报贴息补助
  龙头企业根据市下达的批复筹集资金,进行有关项目的建设。项目完工后,提供项目建设竣工报告和投资清册,待市组织检查核实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财政贴息款。
  (三)龙头企业获得品牌或商标认证后,可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由县区财政、粮食部门转报市财政、粮食部门,经市核实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经费。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为粮食流通提供宽松的环境和优越的条件,以促进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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