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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测算核定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3]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10 | 生效日期:2003-04-10 |
各市物价局、房产局: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2月18日,经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的规定,为了使各市尽快实行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热由建筑物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改为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是城市供暖收费制度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此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务于今年采暖期前完成此项工作。保证2003-2004年采暖期全省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
二、合理确定采暖费收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的要求,进行测算,为避免重复收费,对已经收取热源建设费用的地区,测算采暖费标准时,成本构成中不再考虑热源建设费用因素。使确定的收费标准公平、合理。
三、采暖费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热用户,尤其是城市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出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代表的意见,以保证热用户和供暖企业的利益。
四、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市要由价格、供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测绘、供暖企业等有关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进行收费标准测算和对现有房屋进行测量,提出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物价局、建设厅备案。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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