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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3]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11 | 生效日期:2003-04-11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费的商请函》(辽公函[2002]5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辽财综[2003]13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厅按公安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进行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收费标准由每生每人次50元调整为每生每人次80元。
二、收费标准批复后,你厅要按规定到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三、本批复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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