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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2003]124号/苏财综[2003]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1 | 生效日期:2003-04-15 |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的函》(苏统人[2003]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含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下同)为:每人每科60元(共2科),不再收取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费。
各市考办应按每人每科28.5元的标准上缴省考办;省考办按每人每科11元的标准上缴全国考办。
考试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文后,请和中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本函自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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