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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3]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16 | 生效日期:2003-04-16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是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其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制证周期为五日。近两年来,为了解决一部分群众希望能在更短时间内取得身份证的需求,省公安部门与省邮政部门联合开办了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特快专递业务,从而缩短了办证时间,满足了群众的特殊需要。为了规范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收费行为,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的制订时限(五日内)为群众办理加急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0元,此外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收费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应群众急需,加急制作身份证在三日内取证的,本着申请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公安部门可代邮政部门办理特快专递业务,代收往返特快专递费,其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执行。
二、公安部门开展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公安部计价费[1997]148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公安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强行要求群众办理加急身份证。
三、省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办理加急身份证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及群众广泛宣传及公开办理加急身份证及特快专递业务的意义、目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办证原则,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期间如有国家新规定出台,则从其规定。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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