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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3]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2003-05-06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湘劳社函[2002]107号)收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选择部分通用性强、技术复杂、从业人员多、涉及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开展技师社会化鉴定试点工作,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了促进此项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技师和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如附表。

  二、收费对象:申请参加下列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的人员:车工、钳工、维修电工、焊工、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中式烹调师、机修钳工、工具钳工、装配钳工、磨工、铣工、客房服务员、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

  三、执收单位:鉴定费由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其中,技师鉴定费上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20元,高级技师鉴定费上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10元。

  四、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你厅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授权鉴定机构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凭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交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的附件中第三项第(4)、(5)款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收费标准表(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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