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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12 | 生效日期:2008-03-12 |
淄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区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奖励、补助、扶持、补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并对担保机构信用评定、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各区县财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 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报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类专业担保机构。
第四条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包括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激励、支持、引导”的原则,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条件及额度。主要包括:
(一)开办费补助。新组建或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待全部注册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20、30万元。本办法出台前已经享受该项补助的不再享受,但对继续增资扩股的担保机构的补助按其应享受补助额度扣减已补助金额计算。
(二)绩效奖励。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当年为1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部分给予千分之二的奖励。
(三)风险补偿。当年为1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总业务额的70%以上,代偿率低于5%,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当年为中小企业单笔在5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总额的1%与单笔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贷款担保总额的0.5%之和给予风险补偿,每年享受补偿的担保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担保机构最高补偿50万元。补偿额度参照《淄博市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即:实际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考核分值/总分值)。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融资担保按70%计算担保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保责比例计算累计担保额。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
(四)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按国家、省补助的额度给予20%-50%的配套补助。
(五)税收支持。对担保机构自开业后三年内实际上缴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等)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给予全额支持。
(六)其他补助。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担保业务培训、担保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考核及参与市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担保专项考察等工作予以适当补助。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担保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报送申请材料。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两份。市属担保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申请资料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提报准确翔实的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
(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展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绩效评价。
(四)经有资质审计单位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开办费补助须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
2、申报专项资金绩效奖励、风险补偿须提报:
(1)与协助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及贷款担保总额确认书;
(2)与被担保贷款企业签订的协议书;
(3)担保贷款企业汇总表;
(4)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须提供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文件或财政部门的拨付单。
4、申报税收支持须提供纳税明细及税务部门纳税凭证复印件。
5、申报其他补助由市担保业协会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和补助金额,并在媒体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计划。市、区县财政局分别按计划的 50% 向相关担保机构拨付绩效奖励、风险补偿和上级专项资金配套补助资金。
相关担保机构在区县财政局办理拨款后,持拨款证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担保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严格按照有关担保业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资金,并暂停享受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配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担保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淄博市中小企业局
山东省财政局
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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