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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非典”防治办公室关于“非典”防治中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3]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2003-04-29
 

省直各厅、局、委、办,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最近在防治“非典”消毒工作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向消毒对象收费的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将“非典”防治消毒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6]45号)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适用于“非典”防治消毒收费。

  二、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业的自用车辆以及公汽公司,汽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营车辆的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自己负责消毒,费用由自己负责,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也不得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的消毒,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移动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和船舶)进出我省以及市、县境时,当地政府决定必须对其进行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非典”防治专项经费中开支。

  四、所有消毒药品及消毒器械的价格,一律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制定,批发环节的进销差不超过15%,零售环节的进零差不超过30%。

  五、各地对已经收取消毒费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力量进行清退。

  六、各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防治“非典”消毒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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