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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煤矿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煤办[2003]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省属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
  现将《湖南省省属煤矿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属煤矿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2003年01月01日

为加大省属煤矿安全生产技改投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2]8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湘发电[2002]83号)精神,特制定《湖南省省属煤矿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煤炭企业亏损补贴,包括中央下划的下放煤炭企业亏损补贴和省煤炭坝能源有限公司、辰溪煤矿、谭家山煤矿(以下简称省属原三矿)的亏损补贴,减去按有关规定当年应从亏损补贴中负担的关闭破产企业有关费用后的补贴数额,按30%比例计算部分;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煤炭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50%部分。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煤矿的“一通三防”工程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2.煤矿防水治水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和应急安全事故处置。
4.煤矿安全生产其他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以及对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5.省委、省政府决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整治的其他项目。

  三、安全生产整治项目资金管理
1.各煤矿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整治任务和资金来源情况编制年度整治计划,整治项目的资金以煤矿自筹和专项资金补助相结合,亏损补贴中的30%部分原则上企业间不相互调剂。省统筹安排的部分主要对重点整治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2.各煤矿企业于每年年初提出具体整治项目计划报集团公司(省属原三矿直接报省煤炭工业局),集团公司审查平衡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汇总后编制省属煤矿年度整治项目资金计划,会省财政厅审核后共同下达。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办理退库(拨款)手续。

  四、专项资金监督
1.各煤矿企业和各集团公司必须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2.省煤炭工业局根据计划对整治项目完成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按时优质搞好项目的整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各集团公司和省属原三矿在报送下年度整治计划时应报送上年度整治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完工、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4.凡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挪作楼堂馆所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回被挪用的资金。

  五、本办法所称省属煤矿包括中央下放的煤矿(不包括关闭破产的煤矿及破产后重组的煤矿),省属原三矿。

  六、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2003年的整治项目资金计划在5月25日前报送省煤炭工业局,计划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煤炭工业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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