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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劳社发[2003]8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2003-05-06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暂行办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05月06日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0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对象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认定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三年内每年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三年内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一次。

  第五条 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则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第六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经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培训。
职业介绍补贴经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

  第七条 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标准:
(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其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应根据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市场价格、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等情况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每人一般不超过450元。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介绍成功人次数确定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次补贴50元。

  第八条 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经费拨付程序:
(一)申报经费预算。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当地财政预算要求,根据上级下达的再就业培训任务和年度劳动力市场统计分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年度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预算报告。
(二)申请经费补贴。
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应填写《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见附件1)或《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二)》(见附件2),并向相应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培训主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2.再就业培训人员名册;3.《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4.《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5.实现再就业的有效证明;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报告;2.介绍成功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册;3.《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4.实现再就业的有效证明;5.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再就业的有效证明包括: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下岗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核拨补贴经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再就业培训机构及职业介绍机构按季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由财政部门将经费补贴划入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1.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按培训人数的培训补贴标准的50%,于每季度初核拨上一季度的再就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达不到90%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的培训补贴标准的50%核拨。对培训后一年内连续实现再就业半年以上的,按再就业人数支付培训补贴的剩余部分。
2.提供职业介绍的机构,按经其介绍连续实现了再就业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办法按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第十条 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免费再就业培训与职业介绍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补贴经费。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真实上报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情况,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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