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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外贷款利费实行返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湘财外[2003]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11 生效日期:2003-04-11
 

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国外贷款还款管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还款积极性,建立正常有效的还贷机制,维护我省对外偿债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2000]1号)以及财政部有关利费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将对国外贷款项目进行利费返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国外贷款包括通过省财政厅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等主权外债(以下简称贷款)。

  二、利费返还的对象:与省财政厅签署转贷协议的市州财政局。

  三、利费返还的标准:对经审核符合利费返还对象标准的合格项目,按其实际偿还额(本金、利息及承诺费、转贷费等)的1%返还。

  四、利费返还的条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的应还本、息、费的,其实际还款日期在超过应还款日7天之内的,按利费返还标准的100%返还;超过7天但不超过30天的,按利费返还标准的70%返还;超过30天但不超过60天的,按利费返还标准的30%返还;超过60天的不予返还。

  五、不按时还款的处罚措施:对收到省财政厅或转贷银行还款通知单或按协议规定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罚:1.对逾期欠款将严格按照项目转贷协议的规定收取滞纳金;2.逾期欠款由省财政厅通过决算扣缴;3.暂停申报欠款项目所属地、部门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六、利费返还资金的使用:利费返还资金应主要用于建立还贷准备金,同时可以按10%的比例提取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费。利费返还资金的使用接收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七、利费返还的考核:由省财政厅组织还款情况考核,以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期间,考核以自报与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申报与审核办法另行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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